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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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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動廣告車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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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牌車輛停放於本市路邊收費路段時,如何處置?
  • 發佈日期:2001-01-10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 類  別:遊動廣告車處理方式
  • 詳細內容:
  •  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簡道交條例)3條第1項第1款:「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及第7條:「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等規定,路邊停車位劃設於道路上自屬於道路範圍,依規定由交通勤務警察執法稽查。

    二、次依「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警察機關及環境保護機關應主動查報,並受理民眾檢舉占用道路之廢棄車輛。」,就未懸掛號牌車輛停放路邊停車位,由警察局於拖吊前請環保局先予認定是否為堪用車輛,倘非屬堪用車輛,則由環保局依道交條例第82條之1及上開辦法辦理;若為堪用車輛則由警察局依道交條例第12條第4項執法拖吊(10471日增訂)

    三、經移置保管之無牌車輛,其相關通知領車規定,係依道交條例第85條之33項規定:「第一項移置保管或扣留之車輛,經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領回;屆期未領回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經公告三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由移置保管機關拍賣之,拍賣所得價款應扣除違反本條例規定應行繳納之罰鍰、移置費、保管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後,依法提存。」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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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4207 人 更新日期:200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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