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車保持安全距離 保護你我他
- 發佈日期:2020-07-21
- 截止日期:2020-08-20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 類 別:機關新聞
- 內 容:
- 【新北市訊】日前一名張姓男子行車於高速公路因未保持安全距離,遭警方舉發;張男不服提出申訴表示,是因前車超車切入,導致安全距離不足,因此請求撤銷罰單。經法院檢視錄影採證畫面,並無前車切入的情形,且若有前車超車切入,於反應時間足夠情形下,駕駛人仍應保持安全距離,因此判決張男敗訴。
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處長李忠台表示,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車輛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的行車安全距離,小型車為車速(KM/H)除以2,大型車為車速(KM/H)減20(如附表);例如若行車時速100公里時,小型車應保持50公尺行車安全距離,大型車即為80公尺,違者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可處3,000至6,000元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點。
裁決處指出,根據警政署的國道交通事故統計資料,108年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肇事原因以「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占29.50%最多,許多用路人未保持安全車距,致意外發生時緊急煞車而撞上前車。
裁決處表示,為了行車安全,國道警方利用測速錄影設備,配合路面行車距離辨識標線,取締未保持安全車距的車輛,也因此提醒用路人行車應保持安全距離,避免受罰並增加肇事風險,以維護自身及他人行車安全。
新聞發言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副處長林碧芬 電話:(02)89786101轉805
新聞聯絡人:新北市政府交通局專員陳珮琦 電話:(02)29603456轉6976 - 聯絡人:黃秀娥
- 聯絡單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秘書室
- 聯絡電話:601
- 電子信箱:AF9340@ntp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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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