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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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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駕照審驗可於防疫三級警戒解除後6個月內辦理
  • 發佈日期:2021-07-05
  • 截止日期:2021-08-04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 類  別:機關新聞
  • 內  容:
  • 【新北市訊】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表示,監理機關顧及民眾減少外出,做好防疫,針對職業駕駛人駕駛執照定期審驗期限於防疫第三級警戒期間者,可展延至三級警戒解除後6個月內辦理。

      

    另外,如職業駕駛人因居家檢疫、居家隔離或確診治療等原因,無法於延展期限內完成職業駕駛執照審驗,亦可於原因結束後6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完成審驗。倘民眾對職業駕駛執照審驗期限仍有疑義,可洽詢交通部公路總局用路人服務中心(0800-231-035)。

      

    裁決處處長李忠台表示,新北市109年職業汽車駕駛人逾期審驗駕駛執照的違規計有1828件,逾期1年以上須註銷駕駛執照的違規案件計有1752件;李忠台指出,曾有民眾陳訴:「未收到監理機關之審驗通知,收到裁決書後駕駛執照卻要逾審註銷」,認為該處分不成立而提出申訴。

      

    但經查詢相關法院判決,法院認為身為職業汽車駕駛人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4條第1項規定及其職業駕駛執照上所登印的審驗日期,自發照日起每滿3年審驗一次(審驗日期前後1個月內均可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審驗),且監理機關的審驗通知係屬提醒性質,不論通知是否送達,均不影響原處分的合法性。

      

    裁決處提醒,職業駕駛人駕駛執照定期審驗期限於防疫第三級警戒期間者,須於三級警戒解除後6個月內完成審驗;如非受新冠肺炎影響仍超過延展期限未完成審驗,將處新臺幣最高600元罰鍰,逾期1年以上者逕行註銷駕駛執照。倘經註銷駕駛執照,在未換發普通駕駛執照前即駕駛汽車者,可能遭警察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舉發,最高處新臺幣1萬2000元。





    新聞發言人: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副處長林碧芬 電話:(02)89786101轉805

    新聞聯絡人﹕新北市交通局專員陳珮琦 電話:(02)29603456轉6976
  • 聯絡人:黃秀娥
  • 聯絡單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秘書室
  • 聯絡電話:601
  • 電子信箱:AF9340@ntp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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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341 人 更新日期:2021-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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