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避讓救護車 罰款吊銷駕照甚至吃上官司
- 發佈日期:2019-09-10
- 截止日期:2019-10-10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 類 別:機關新聞
- 內 容:
-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統計106年至今年7月,新北市轄管「聞救護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救護車」違規案件有16件,並造成3人受重傷,裁決處表示,駕駛人若未避讓救護車,不僅得遭罰款並吊銷駕照,甚至可能影響到急救病患的救治,導致意外的發生,害人又害己。
裁決處處長李忠台表示,駕駛人聽到或看到救護車、消防車鳴笛閃燈執勤時,應減速靠邊立即避讓,但仍有駕駛人未避讓而釀禍;今年7月,宜蘭縣就有救護車執勤時遭汽車攔腰撞上,造成急救病患傷重不治,車上3名救護員也受傷;日前有物流業司機因未避讓救護車,被吊銷駕照,這名司機聲稱是因開車中講電話,沒有聽到救護車鳴笛聲,而提起行政訴訟。
但法院調查,認為司機所稱「開車講電話,沒有聽到救護車鳴笛聲」,不能作為免負應避讓救護車的行為義務的理由,否則等同於鼓勵駕駛人不需隨時注意車前後左右情況,因此判決敗訴。
李忠台表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規定,聞消防車、救護車等車輛警號不立即避讓者,處駕駛人新臺幣3,600元罰鍰並吊銷駕照1年;致人死傷者,處新臺幣6,000元至9萬元罰鍰並吊銷駕照3年。
裁決處提醒民眾,救護車鳴笛閃燈執勤時,保有道路優先通行權,不受號誌、標誌、標線等限制,車輛駕駛人必須遵守法規避讓,如有擋車等不避讓行為就要吃上交通違規罰單,若不慎與救護車發生車禍,除要負起肇事責任外,若造成人員死傷還會涉及刑責,因此聽到救護車閃燈鳴笛時,切記減速靠邊避讓,避免不必要的意外發生。
新聞發言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副處長林碧芬 電話:(02)89786101轉805
新聞聯絡人﹕新北市政府交通局專員陳珮琦 電話: 0910002010
- 聯絡人:黃秀娥
- 聯絡單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秘書室
- 聯絡電話:601
- 電子信箱:AF9340@ntpc.gov.tw
|
|
瀏覽人次:2748 人
更新日期:2019-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