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佈日期:2001-01-10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 類 別:遊動廣告車處理方式
- 詳細內容:
依「新北市設置廣告物之汽車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設置廣告物之汽車,行駛或停放於道路者,其廣告物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逾車體之長度、寬度或高度。
二、影響行車安全、視線或妨礙車門開啟。
三、破損或毀壞。
違反前項規定者,交通局得通知汽車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改善,逾
期未改善者,得拆除或清除其設置之廣告物,並收取代履行費用每件新臺
幣一千一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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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