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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執行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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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交通局局長與民有約執行計畫
壹、目的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為民服務品質,瞭解民眾需求,解決民眾問題,加強溝通,推動市政交通建設,特訂定本執行計畫。
貳、依據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首長與民有約規範。
參、實施方式
  • 約見時間:原則每星期1次,得視局長實際行程調整之。
  • 地點:原則於新北市政府行政大樓內辦公場所辦理之,亦得視實際需要另擇場地。
  • 受理方式:陳情人應檢附「新北市政府交通局局長與民有約申請書」向本局秘書室申請。秘書室對陳情人所提問題非屬權責範圍者得不予受理,並應告知權責機關為何,或依陳情人之要求,將案件轉交權責機關。
  • 不予處理之情形:案件受理後,秘書室應簽報局長核示是否約見處理,遇有下列情事者,得不予處理,惟應將不予處理之理由通知陳情人:
    • 具有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3項各款事項或業務性質特殊。
    • 具有行政程序法第173條各款情形。
    • 內容相同案件曾約見處理並給予明確答覆,而一再提出約見申請者。
  • 登記處理:受理案件經簽請局長同意約見處理後,採每星期1次之固定名額預約登記方式辦理,原則每案會見人數以不超過10人為限。
  • 弱勢族群優先處理原則:對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低收入戶及原住民,於案件簽准同意約見處理後,得優先預約登記。
  • 約見通知:本局至遲於約見3個工作天前通知陳情人約見之時間、場所、相關科(室、處)、聯絡人、電話等。
  • 約見預備:秘書室於案件簽准同意約見後,應立即將請辦事項通知相關科(室、處)了解案情,俾蒐集資料提供予局長,約見當日相關科(室、處)應派員準時出席協助解答問題。
  • 約見後案件處理:各科(室、處) 對於約見案件之局長裁示事項應妥適處理,於約見次日起6個工作天內將辦理情形答覆陳情人。
  • 由專責人員受理案件之登錄、記錄,製作「新北市政府交通局局長與民有約紀錄表」,進行列管、追蹤、考核等事項。
  • 若遇天災事變或其他重要公務,局長未能按照原排定時間接見陳情人,得指派專人代為接見,或由秘書室協調陳情人重新安排會見時間。
肆、附件
  •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局長與民有約申請書。
  •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局長與民有約紀錄表。
伍、本局所屬二級機關首長與民有約執行計畫,比照本計畫辦理為原則,計畫之訂定、修正應送本局備查。
陸、本計畫之訂定、修正奉局長核定後實施,並送請新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備查。
瀏覽人次:5648 人 更新日期:2019-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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