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公路法第六十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條等相關規定。
台北縣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報九十年八月份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現有之貨運轉運站、集散站、土資場、棄土場等設置位置於公告禁行區域內,得向本府警察局交通大隊申請特許其與「可行駛道路或區域」銜接之聯絡道路,依核准路線通行。
大貨車遇有特殊需要,需行駛本市其他禁行區域時,得向本府警察局交通大隊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依核准路線、期限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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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3-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