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應備證件
一、原鑑定意見書影本1份
二、申請書(未進入司法訴訟程序者應於收受鑑定意見書翌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
三、新臺幣2000元郵政匯票,受款人註明「新北市政府」
四、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請檢附身分證件影本,車輛所有人請檢附行車執照影本。
處理期限
60日。
承辦單位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交通安全科
電話:1999(外縣市02-29603456)轉6832或6826
傳真:8953-2311
受理方式
以書面審查辦理
申請方式
郵寄、親自
備註
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鑑定會受理行車事故鑑定案件以經警察機關處理,並經行車事故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車輛所有人申請,或經現場處理機關移送、司法機關囑託為限。但下列案件不予受理鑑定:一、鑑定案件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中,且非經司法機關囑託者。二、申請或警(憲)機關移送之案件距肇事日期逾六個月以上。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而遲誤該期限者,不在此限。三、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指道路範圍之行車事故案件。四、已鑑定之行車事故案件。」,故進入司法訴訟程序者,當事人應請司法機關申請並由其囑託本局覆議。
二、同辦法第11條規定:「…當事人對於鑑定會之鑑定有異議時,得於收受鑑定意見書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敘明理由向該管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申請覆議,但以一次為限。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應向該管司法機關聲請轉送覆議會覆議。」,故未進入司法訴訟程序者,當事人應於收受鑑定意見書30日內提出申請。
三、因特殊事故未能於期限完成鑑定覆議者,得延長一次為限,不得超過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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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4-09-19